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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实务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0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实务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实务界力量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实务导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务导师一般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侧重于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方面的指导。

第三条  选聘实务导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有利于促进学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学科的发展;

(二)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融通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

(三)有利于吸纳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办学空间;

 

第二章  聘任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申请人熟悉所指导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 具有本行业(领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突出的理论和实践性成果的技术人员;

3. 在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实务导师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实务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申请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聘任名单。

第六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拟聘任实务导师进行投票表决,申请者需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并由学院颁发正式聘书。

第七条  实务导师资格的申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实务导师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实务导师在受聘的每一个年度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中的至少两项

(一)参与研讨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二)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

(三)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工作;

(三)参与讲授研究生课程或开展专题讲座;

(四)参与专业教材编写和课程建设工作;

(五)为研究生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帮助研究生安排实习,促进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立;

(六)为研究生提供现场观摩和学习机会,促进研究生现场教学基地建设;

(七)到学校与研究生举行小组专题座谈,给学生进行职业发展指引,介绍实务前沿,探讨财经热点问题等;

(八)协助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创业项目省级和全国竞赛;

(九)参与研究生培养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务导师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与研究生举行专题座谈,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学院将支付相应报酬,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务导师聘期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实务导师的资格审核、选聘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实务导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聘任期满后,自动失去实务导师身份。

第十二条  实务导师在聘期内每年需履行第八条实务导师职责中至少2项,则聘期考核等级为“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者,5年内不再受理其实务导师的申请。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务导师在聘任期内,可以使用“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实务导师”称号。

第十四条  实务导师在聘任期内,若无故不履行实务导师职责者,按自动放弃实务导师资格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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