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实务界力量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实务导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务导师一般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侧重于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方面的指导。
第三条 选聘实务导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有利于促进学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学科的发展;
(二)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融通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
(三)有利于吸纳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办学空间;
第二章 聘任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申请人熟悉所指导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 具有本行业(领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突出的理论和实践性成果的技术人员;
3. 在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实务导师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实务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申请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聘任名单。
第六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拟聘任实务导师进行投票表决,申请者需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并由学院颁发正式聘书。
第七条 实务导师资格的申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实务导师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实务导师在受聘的每一个年度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中的至少两项:
(一)参与研讨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二)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
(三)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工作;
(三)参与讲授研究生课程或开展专题讲座;
(四)参与专业教材编写和课程建设工作;
(五)为研究生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帮助研究生安排实习,促进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立;
(六)为研究生提供现场观摩和学习机会,促进研究生现场教学基地建设;
(七)到学校与研究生举行小组专题座谈,给学生进行职业发展指引,介绍实务前沿,探讨财经热点问题等;
(八)协助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创业项目省级和全国竞赛;
(九)参与研究生培养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务导师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与研究生举行专题座谈,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学院将支付相应报酬,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务导师聘期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实务导师的资格审核、选聘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实务导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失去实务导师身份。
第十二条 实务导师在聘期内每年需履行第八条实务导师职责中至少2项,则聘期考核等级为“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者,5年内不再受理其实务导师的申请。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务导师在聘任期内,可以使用“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实务导师”称号。
第十四条 实务导师在聘任期内,若无故不履行实务导师职责者,按自动放弃实务导师资格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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