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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27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浙商大2017〕259 号

 

 

第一章    

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创造 文明和谐、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 会主义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 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结合 我校的实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 (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行为。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交流交换等活 动中有违纪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 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影响程度 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违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 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 ,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有自首情节;

(二)主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

()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群体性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在校期间已受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分或免于处


第十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的, 或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第三次 违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处分的期限为 6 到 12 个月,受警告、严重 警告分的期限为 6 个月,受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9 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学生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再次违 处分, 处分期限一般为原处分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设置的期限之和, 处分期 限最长为 12 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处分未解除前,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学校规定受处分者受限制的其它权益。

学生除处分后, 除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专门规定外,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 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三条  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国家安全,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 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 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 义从事非法活动, 或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或拉拢、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情节


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 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者, 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 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校园的, 或将易燃、易爆、有毒、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 规定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组织放淫秽音像、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 除没收物品外,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籍处分;

(二)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及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暴力 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的, 除没收物品外,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 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进行淫秽表演、组织观看淫秽表演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骚扰、调戏或猥亵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 或容留、教唆、胁迫、 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五条  扰乱庆典、集会、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有下 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强行进入场内的;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物品的;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六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 视情节给予下列处 分:

() 未经学校批准, 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 印发宣传品、开 网站网页, 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未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获取个人利益的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用组织 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 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 或者有提供伪造的 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违反国家规定,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给予记过、留校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七)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酒后肇事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处分;

() 违反有关外事纪律的, 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条  以侵占、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冒领和虚报 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涉案价值在治安立案标准以下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涉案 价值在安立案标准以上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作案 的,不论涉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 盗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 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或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借记卡、校园卡、电子钱包等窃取现金、 转移资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项论处

() 为作案者提供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等帮助者, 比照作案者处 

(五)作案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故意损坏消防、人防、技防设施和器材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四) 在实验过程中,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 损坏的,按本条第(一)项论处。

第二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虽未动手打人, 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 致他人轻微 伤、轻伤或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 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者, 比照 条第(二)项从重处分;

(四) 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 比照本条第(二) 项从重处分; 为首的, 视情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 )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 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地方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擅自挪用、移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由此造成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 取暖器、电热锅、功率 1000 瓦以上电吹风等电热器具或者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或 审批动用明火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的, 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 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无火警火情的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警、火 情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 在火灾现场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给予记过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火灾现场不服从消防机构或学校有关部门指挥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故意纵火未遂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既遂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擅自挪用、移动人防、技防、广播器材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实验室有以下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按照法律法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违反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或规定的, 除赔偿损失外, 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 分:

(一) 在实验室使用非实验电器、做实验不穿必要的实验服及未做好相应的实验


防护工作、将私等非实验室物品擅自带入实验室、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使用明火电 炉的,不听劝阻或多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实验室留宿或在实验室内吸烟者, 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次违 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 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 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 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情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 成火警、火事故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者, 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 良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未按相关要求处置实验废物(废液) 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多次违反 给第三方带来相关伤害(损失)者,视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规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违反相关规定, 以非正常方式进出实验室(大楼) 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分;

() 因实验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给第三方造 成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 有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或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视情节轻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 视情

给予下列处分:


()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 经批 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 警告处分; 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 分;

(三)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 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违反 或造成恶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 ,给予警告处分;

(六)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 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以及其它公 共场所管理规定等, 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影响 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的, 给予 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无理取闹,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

除学籍处分;


()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 作虚假陈述, 混淆事实, 或以其它方式 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 、旅游中介、交通 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 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 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经批评教育不改 ,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 察看处分;

(十) 乱贴或违规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十)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 发生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外,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 在校园内违规饲养动物或将动物带入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 

劝止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公共卫生和工作、生活秩序或伤及他人的, 给予严


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四) 在校园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除学籍处分。

十六条  违反国家、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 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和违规骑行非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 处分; 造成交通事故后果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校园内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或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给予严重警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许可驾车擅自闯入校园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十七条  发生非婚性行为, 导致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成恶影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及《浙江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 全言论的; 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 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三) 利用微博、 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蓄意侮辱、


诽谤他人,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 使用非法手段, 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 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 用技术手段进入、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 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六) 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 统的正常运行, 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 给予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共通信和广播设备,或者在公共通信和广播设备上私接网线、 话线、有线电视线和天线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破坏公共通信 和广播设备、机房(包括弱电间、设备箱等) 、线路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 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批评教 育。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 10—29 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 1 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 30—49 课时或连续旷课 1 周以上 2 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 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 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 视情节轻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 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 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 或再 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 违反《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 法》,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轻者, 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除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有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根据处罚类型的不同,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或剥夺政治权利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追究法律责任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行政处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 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十三条  非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 并造成调查困难的, 视后果严重 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和报批: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经学生所在


学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并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 报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 发文;

(二)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 负责 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 会签后, 送学校学 管理职能部门审定,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 会议研究决定;

(三) 违纪事件的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 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 提出 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四) 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的学生违纪事件, 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该职能部 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会签, 报学校学生管理职能 门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五) 学院对学生违纪的处理意见量度不当或程序不当时,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 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学校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辩。对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处分前应告之学生有就处分事项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 程序按《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浙商大办〔2013〕125 号)进行。

学生违纪事查清后,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应在 10 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 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七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其相关材料必须齐全, 书写符合文书档案要求。相 材料还应包括: 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及 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四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由学生在送达通知上签 字; 违纪学生不签字的,由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人员(两名工作人员) 在送达通知上 录说明并签字; 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学校网站  (新闻媒)公告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或送达。采取公告方式的公告期为 15 日。开除 学籍的处分决定文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相关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 并及时通 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不得撤除。学生所在学院应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违纪学生人事档案。

第五十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批准,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 关决定。

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

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 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 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违纪处分决定, 视情况应立即在全校或所属学院或所属班级予以公 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十二  学生在处分期限表现良好者,在处分期限满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申  经所在学院审核, 学校批准同意, 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进步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审核, 学校批准, 可提前解除处分(执行时间不能少于一半处分期限) 。毕 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第五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 校手续,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 可适当延缓办理。逾期不办的, 由学生所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五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皆包括本数。

五十五条  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由继续教育

学院负责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 关于启动2018年硕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的通知 2018-06-04
下一条: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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