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入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研究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二)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撰写;审定论文,提出论文是否推荐答辩和公开发表
的意见。
(三)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践等,认真检查并进行成绩考核。
(四)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表现,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道德和创新精神;提出研究生阶段考核和毕业鉴定意见。
(五)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和面试工作。
(六)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定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是指经过规定程序评定、在某一特定专业或研究方向指导硕士生的资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一个专业或研究方向上担任指导教师。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导师指导硕士生的专业或研究方向。
第五条 我校新增的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
第六条 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硕士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可取得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我校新增硕士生导师每两年评定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八条 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 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近两年作为主持人获得的校外科研总经费,文科类 10万元以上,理工类 20 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按照科研部办法认定归属)在学校认定的一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学校认定的级别等同一级及以上的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正式出版 B 类以上专34著共 2 次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三完成人获得过一等奖以上);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主讲或合作讲授一门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硕士生课程;
(五)能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书籍和文献资料。
第九条 若申请人为讲师或相当专业职称,满足第八条除第(二)款外的其他各项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近两年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也可提出申请。
第四章 跨专业(或方向)、转专业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
第十条 跨专业(或方向)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定:
(一)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要求跨专业(或方向)指导硕士生的,本人可以向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生的书面申请,经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和学校研究生院认可后,可以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生。
(二)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要求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指导硕士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获得第二个专业(或研究方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已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教师要求转为其他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硕士点所在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推荐,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转为其他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每名教师最多限两个专业(或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生,且专业(或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跨专业招生的导师应明确其主学位点。除博士生指导教师外,申请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或转专业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研究生院每两年受理一次,与申报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五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动态遴选与师生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动态上岗考核周期为 2-4 年 1次,由各培育学院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时原则上要能带满一届。
(二)年均科研成果要求(按学校有关学院考核与科研成果计分的办法认定):学术型硕士生导师:文法类 0.4 分以上、经管类 0.5 分以上、理工类 0.6 分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0.4分以上。学院规定的动态遴选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实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在新生报到入学后的第四周前完成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每位指导教师(含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每届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原则上不超过 4 名;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累计不得超过 6 名(个别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因招收研究生数量多,经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领导同意56后可放宽到 8人)。
第六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两年。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应予取消导师资格。
(三)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四)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他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上岗条件的规定》(浙商大研〔2013〕
2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