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硕士生 (以下简称硕士生) 指导教师队 伍建设,保证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硕士生 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 责的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深化新时代 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 作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与专业学 位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
( 一) 参与制定或修改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入 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研究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 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二) 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论文选题、开题
报告和论文撰写;审定论文,提出论文是否推荐答辩和公开发表 的意见。
(三)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 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践等,认真检查并进行成绩考核。
(四)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表 现,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道德和创新精神;提出研究生阶 段考核和毕业鉴定意见。
(五) 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和面试工作。
(六) 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定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是指经过规定程序评定、在 某一特定专业或研究方向指导硕士生的资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一 般只能在一个专业或研究方向上担任指导教师。未经规定程序, 不得随意变更导师指导硕士生的专业或研究方向。
第五条 我院新增的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方向带头人 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目录外自主 设置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
第六条 调入我院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 资格 (不含兼职) 且与本院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 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取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每年评定一次,由本人提出申 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学院学位 分委员会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审核同意, 方可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获得资格后, 经培训符合条件的当年即可招收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 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不存在学校学院认定的教 学事故、学术不端、师德师风问题等。
(二)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 岁以下的应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
(三) 近两年作为主持人获得的校外科研总经费 10 万元及 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按照科研部办法认定归属) 在学校认定的 一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学校认定的级别等同一级及以上的国外 期刊) 发表论文、正式出版 B 类以上专著共 2 次及以上;或作为 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 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过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三完成人获得过 一等奖及以上);
( 四) 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主讲或
合作讲授一门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硕士生课程;
(五) 能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书籍和文献资料。
第九条 若申请人为讲师或相当专业职称,需满足第八条除 第 (二) 、(三) 款外的其他各项条件,且: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二 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在学校认定的一 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学校认定的级别等同一级及以上的国外期 刊) 发表论文、正式出版 B 类以上专著共 3 次及以上。
或者讲师(或相当专业职称) 申请人在满足第八条除第(二) 款外的其他各项条件的同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作为第一完 成人撰写的案例入选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重点案例”或学位 中心优秀案例库共 1 次以上,或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案例 库共 2 次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咨政报告获国务院各部 委、省委、省政府现任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 以文件等方式采纳共 1 次以上,或获得现任厅级(非企事业单位) 的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共 3 次以上。
第四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动态遴选
与师生双向选择
第十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动态上岗考核周期为 3 年 1 次, 由学院组织实施,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 求:
( 一)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时原则上要能带满一届。
(二)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近三年需获得高等级科研成果 (按 学校有关高层次成果计分的办法认定) 0.8 分以上,且近五年在 SSCI 或 CSSCI 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 1 篇;专业学位硕士 生导师近三年高等级科研成果需获得 0.6 分以上。
第十一条 实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在新生报到 入学后完成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导师指导硕士生的数量参照《浙江工商大学会计 学院研究生新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办法》确定。
第五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两 年。
( 一) 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 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应予取消导师资格。
(三) 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 四) 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他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其硕士生
指导教师资格的。
对出现 ( 一) 、(二) 两种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经学院学 位分委员会全体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暂停招生的,应 暂停招生两年。
对出现 (三) 、( 四) 、(五) 三种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经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全体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取消硕士 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计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学院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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