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研〔2021〕1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 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 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浙财科教〔2020〕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 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情况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 类型等级、 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工商管理(MBA) 、公共管理(MPA) 以及旅游管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
工商管理(MBA) 、公共管理(MPA) 以及旅游管理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总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 限。我校博士生基本学制年限为 3 年,硕士生基本学制年限为 2 年、2.5 年或 3 年。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类型、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 生学年学业奖学金两种类型。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博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
博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不分等级, 奖励标准为每 生 10000 元/年,奖励比例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的 100%。
(二) 硕士生(含学术型学位、专业学位, 下同) 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 准和比例:
硕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分一志愿考生(含推免生)
和调剂志愿考生两档实施。
报考学校志愿 |
奖励标准 |
奖励比例 |
一志愿(含推免生) |
当年学费的 100% |
100% |
调剂志愿 |
当年学费的 80% |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
类 别 |
等 级 |
奖励标准 |
奖励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 |
18000 元/年 |
20% |
二等 |
14000 元/年 |
30% |
|
三等 |
10000 元/年 |
50% |
硕士生 |
一等 |
12000 元/年 |
20% |
二等 |
10000 元/年 |
30% |
|
三等 |
8000 元/年 |
50% |
注: 2.5 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后一次发放时,奖励额度减半。
第十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 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奖学年、评奖规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 除新生学业奖学金外, 在校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奖学年为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 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奖实 施细则, 并依据细则进行评定。学院评奖实施细则以文件形式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 作部)备案后由各学院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评奖学年内, 研究生新生有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 在校研究 生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或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不得参评当年学业奖 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若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 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 审工作,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 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 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学院进行初评,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 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 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 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理暂行办法》(〔2014〕2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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