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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27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

浙商大2021〕148 号

 

 

第一章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做好研究生资助工 作, 根据《财政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 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 和《浙江省财政  浙江省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 脱产) 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补助研究 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  6000 元。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来自上级财政拨款。学校根据上级财政 拨款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户。

六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

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


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 学金。

  研究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总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研 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学校暂停对其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

 

第三章  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硕士培养阶段的直博生,继续提 供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 管理办法与国家助学金相同。

第九条  对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提供“校长特别津贴”,其中推免硕士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直博生资助标准为每生 20000 元。

 

 

 

第四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

十条  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设立“三助”岗位, 即: 研究生科研助理  (“助研”) 、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 和研究生管理助理(简称“助 ”),合称“三助”。学校鼓励研究生通过“三助”岗位获得学校资助。

一条  助研由学院、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由学校和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助管由学校根据学院或部门管理工作的 需要统筹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 担任“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提供“三助”津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研究生 导师应加大对研究生助研的支持力度。各培养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工作的需 要,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研究生学费收入 10%的比例, 提取并设立研究生“三助” 金,用于研究生助教津贴、助管津贴的开支和研究生困难补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三助 岗位的工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

第十六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承担。

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资助管理暂行办 (浙商大研〔2014〕2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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