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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7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各研究生招生学院: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年9月17日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以下简称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自命题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贯彻“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学选才;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管理;明确责任要求,确保安全保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问题。研究生院负责全校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落实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

第四条  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1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  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六条  研究生院牵头、各学院配合,加快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研究生招生自命题工作管理队伍,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制卷、接收、封装、整理、核分和登分等自命题工作。

 

第三章  命题要求

第七条  考试科目设置及试卷的满分值按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第八条  学院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应当在准考考生数据库的“招生单位说明”字段里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要。

第十条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以及相应的评分参考。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可采取不同颜色、尺寸、样式的纸张进行印制。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四章  命题流程

第十二条  下达命题任务。研究生院根据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统一安排,组织召开全校自命题工作会议,向各学院下达命题任务,对自命题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明确命题基本原则和要求。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及时落实具体命题任务,对命题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所有涉及命题环节人员均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组卷。命题小组对命题科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做好命题前期准备工作。命题教师须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研究生专用保密电脑上完成试卷组卷工作。

第十四条  试卷审核。命题教师对照《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自命题试卷核查表》,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逐一核对,认真初审,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防止出现差错。

第十五条  试卷交接。确保试题无误后,用60克以上16开纸或A4纸打印A、B两套试题以及评分参考各1份,命题组长、命题教师检查核对无误后,分别装小信封密封,并在信封封口处签字后,连同专用u盘和《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自命题试卷核查表》、《保密责任书》一起移交研究生院。在下一门科目开始前,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应使用保密u盘集中转存试卷电子稿,彻底删除当前保密电脑中的试卷文档,同时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

研究生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把试题、评分参考存放在保密室保密柜,分开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复核。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审核内容包括年份、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格式、页码是否符合要求,题号、题分和总分是否有误,是否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混杂其中,原稿是否符合印制要求等。

第五章  制卷、封装、寄发、回收

第十七条  制卷。审核无误后的试卷方可印制。研究生院指定专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设备上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16开纸或A4纸印制。试题印制必须有两名正式在职人员现场操作,其中1人监印。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如有废卷当场销毁。

第十八条  封装。各学院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在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下,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开展封装工作。

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方式封装。试卷袋(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印制,并提前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试卷按考试科目分类分别装入小信封内。试卷袋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研究生院要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要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

第十九条  寄发。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间内,由2人以上专车押送,将印制、封装好的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应的报考点。邮包(大信封)封面要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二十条  回收。研究生院要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并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收到考生答卷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三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第二十六条  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

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

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二十九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院,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应当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公布成绩前,研究生院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核。研究生院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学院(研究机构)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研究生院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三十二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全校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学校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存放于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研究生院和学院要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三十六条  命题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三十七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三十八条  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四十条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所有环节均须有明确负责人,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学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完善应急反应机制。考试期间,命题教师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不得离开本地,研究生院安排专人值班,以便处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丢失或试卷错装错印、错寄漏寄等事件,学校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相关部门。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四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考试结束前泄露试题或答案、丢失试题、错寄(含漏装、混装)试题数量较大、试题出现较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刑法的,移送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参加自命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纳入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考察范围,充分调动自命题工作人员积极性,维护自命题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自命题工作人员合理正当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领导、校纪检办领导等人员组成的命题工作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命题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根据特殊环境变化调整相关工作安排。

第四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自命题工作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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