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 计分标准
第三条 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 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 成果转化的计分范围:授权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
第七条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和学术性专著、译著(见附件3),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 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不包括一流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基地等教学平台类项目)、学科竞赛项目、教师竞赛项目等。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如无特别规定,科研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三章 计分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同一成果(包括主体内容相同成果)多次符合计分标准的,按该成果当年最高计分标准予以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成果已计分的,如符合更高计分标准,按最新标准计其差额分值部分。
第十一条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4500字以上(3000字以上、4500字以下的论文减半计分),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3000字以上(2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的论文减半计分),按相应计分标准计分。
第十二条 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论文应提供有效收录证明,被他引的论文应提供有效他引证明。
第十三条 期刊级别以《浙江工商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标准》(最新版)为准;增刊(含专刊、特刊等)、旬刊、同刊号B版及非学术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访谈、摘要、科技、产品信息、讲座、补白等形式发表、转载(转摘)或收录的文章不在计分之列;会议综述类论文减半计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我校科研信息动态,成果统计每学期统计一次,具体时间以科研部、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当年分值奖励金额根据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浙商大科〔2017〕147号)同时废止。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本办法执行,原计分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如当年获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或对成果分值有争议的,由科研部、人文社科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如当年获得的教学成果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或对成果分值有争议的,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标准
2. 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
3. 浙江工商大学学术专著等级认定办法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标准
获奖成果 |
|||||
KA类【KA1:500分;KA2:100分;KA3类:60分≦X≦100分】 KB类【KB1:20分≦X≦30分;KB2:12分≦X≦15分】 KC类【KC1:10分;KC2:5分≦X≦6分;KC3:3分≦X≦4分;KC4:1.2分≦X≦2.4分】 KD类【KD: ≦1分】(计分不计奖) |
备注 |
||||
奖项 |
等级和业绩分(X)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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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500 |
100 |
50 |
— |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成果奖、普及读物奖视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三等奖。
2.红点奖、IF设计奖计2分,入选计1分;全国美术大展作品入选计2分、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单项展优秀作品奖前三等分别计2.4分、2分、1.2分,作品入选计1分;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主办的单项展优秀作品奖前三等分别计1.6分、1分、0.8分,作品入选计0.4分。
3.不分等级的需经学校认定。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350 |
70 |
35 |
—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
— |
60 |
30 |
15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 |
25 |
12 |
— |
|
教育部研究生教育成果奖 |
— |
20 |
10 |
5 |
|
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 |
— |
20 |
10 |
5 |
|
国防科学技术奖 |
— |
12 |
6 |
3 |
|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
— |
12 |
6 |
3 |
|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 |
12 |
6 |
3 |
|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 |
20 |
12 |
6 |
- |
|
全国美术大展优秀作品奖(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 |
— |
12 |
6 |
3 |
|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
— |
10 |
5 |
2 |
|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
— |
10 |
|||
其他省部级奖(教育部常规数据采集认定的相关奖项,且有国徽章) |
— |
8 |
4 |
2 |
|
外省省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 |
10 |
5 |
2 |
|
省专利奖 |
— |
5 |
2 |
1 |
|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教育成果奖 |
— |
6 |
4 |
2 |
|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
— |
3 |
2 |
1 |
|
教育部认定的视为相当于部级奖的全国性基金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
— |
12 |
6 |
3 |
|
国家奖励办公布的社会力量奖 |
2 |
1 |
— |
— |
|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的KB2类及以上的获奖成果,依据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和1/4计分。参与人员的计分标准按照《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计算。 |
应用、采纳、批示、专利、标准或产生重大济社会效益 |
业绩分 |
备注 |
KA1类 |
应用性成果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成果要报、政策建议等被正式应用与采纳需提供标明被采纳的部分的部门证明。认定层次分值以提供证明的部门公章级别为准。肯定性批示:批示中指出成果值得肯定或具有参考价值。领导只是圈阅不计入计分范围。
|
|
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 |
6 |
|
KA2类 |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
6 |
|
KA3类 |
||
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成果转化1000万以上(含) |
6 |
|
KB1类 |
||
正式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被授权的美日欧发明专利 |
4 |
|
KB2类 |
||
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
3 |
|
成果转化500万以上(含) |
3 |
|
KB3类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 |
2.5 |
|
KC1类 |
||
获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市、自治区)现任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
2 |
|
KC2类 |
||
正式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被授权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
2 |
|
成果转化200万(含)以上 |
1.5 |
|
KC3类 |
||
获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现任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
1.2 |
|
被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成果转化30万(含)以上 |
1 |
|
KD类(计分不计奖) |
||
单项成果转让实施完成后,实际到款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为基准计除 |
— |
|
获现任厅级(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
0.3 |
注:“挑战杯”、“创青春”与“互联网+”竞赛,国家级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下业绩分等同于A类学科竞赛的180%,其中国家级银奖计JC1类分,省级特等奖(金奖)及以上计JC2类分,其他奖励计JD类分;B类竞赛按A类竞赛奖励标准的30%执行,计JD类分;数学建模国际竞赛,特等奖(OutstKAnding Winners)奖励等同于A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一等奖的150%,计JC2类分;一等奖(Meritorious Winners)、二等奖(HonorKAKBle Winners)奖励分别等同于A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二、三等奖,计JD类分。
附件2
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
多人合作完成且明确知识产权署名顺序及贡献的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获奖等),按照“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教学、科研项目的分值,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按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
排 位 |
|||||
1 |
2 |
3 |
4 |
5 |
6及以后 |
|
1 |
1 |
|
|
|
|
|
2 |
0.6 |
0.4 |
|
|
|
|
3 |
0.5 |
0.3 |
0.2 |
|
|
|
4 |
0.4 |
0.3 |
0.2 |
0.1 |
|
|
5 |
0.4 |
0.3 |
0.15 |
0.1 |
0.05 |
|
6及以上 |
0.4 |
0.3 |
0.15 |
0.07 |
0.04 |
0.04 |
备注: |
1.第一作者为我校学生时,如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如通讯作者非我校教职工,成果减半计分,我校教职工中的第一作者视为成果第一作者。 2.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时,通讯作者的记分按第二排名系数计算;四个工科学院则由通讯作者分配。 3.第一作者非我校教职工时,成果减半计分,通讯作者(我校教职工)视为第一作者。 4.我校学生、非我校教职工不纳入本表中的作者排名。 |
附件3
浙江工商大学学术专著等级认定办法
为鼓励我校教师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浙江工商大学学术专著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专著等级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著等级认定工作由科研部统一组织,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
(二)科研部根据专著认定条件及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条 专著等级申报条件如下:
(一)参加等级认定的专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不存在著作权争议;
(二)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或离退休教职工,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且我校为专著第一作者单位;
(三)参加等级认定的专著必须是已经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须有正式书号并标注为“著(译)”的学术性著作,标注为“编著”、“编”、“主编”等的著作,不在专著等级认定范围内。
第三条 专著等级认定条件及计分标准
(一)专著及其发表的章节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部专著定为A类专著,计高层次科研分2.5分,计分计奖。
1. 章节论文属于KB3类及以上共发表2篇及以上。
2. 章节论文属于KC1类或KC2类共发表4篇及以上;其中2篇可由1篇KB1类论文折算。
3. 专著为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且结项等级优秀。
(二)专著及其发表的章节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部专著定为B类专著,计高层次科研分1.5分,计分计奖。
1. 章节论文属于KC1类或KC2上共发表2篇及以上。
2. 专著为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且结项等级良好,或省自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且结项等级优秀。
3. 专著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且阶段性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获免鉴定。
(三)不符合(一)、(二)条所含条件的专著、译著,其学术水平经校外专家认定后,计高层次科研分1分,不计奖。
第四条 专著的参考文献中需写明发表的章节论文或项目研究报告,专著的前言或扉页等明显的地方需标注相关项目信息;章节论文、项目研究报告应与专著内容紧密相关(由校外专家认定),且不得在多部专著中重复使用。
第五条 未被认定为A类的学术专著,如五年内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前两个等级)科研成果奖,在获奖当年补足与2.5分的差额部分分值和奖励。
第六条 同一部专著多次符合计分条件的,按最高计分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分计奖。
第七条 专著字数不得少于5万字,5至15万字的专著减半计分。
第八条 专著等级申报,需递交如下材料:
(一)专著2本;
(二)根据认定条件提交与申报专著相关的佐证材料1份;
第九条 专著等级评定结果在科研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施行,由科研部、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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