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研〔2018〕36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新需求, 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 意见》、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基础宽厚、专业扎实、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较强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国际化、创新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为: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 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 风,身心健康。
2. 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 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 意识和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 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外文专业文献,并运用其开展国际交流。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当突出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紧密结合。在培养 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要强化职 业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突出课程实用性,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强化实践环节, 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制为 2-3 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论文答 辩的, 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 审核, 可延长学习年限。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5 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 参照国家及各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硕 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 课程与学分安排、专业实践、 学位论文等。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或以同等学力报考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各学院在培养方案中应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增选 2 门研究生课程。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 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达到培养计划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后, 可申请参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培养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的培养机制。以校内导师 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安排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导师。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 负责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办法,提倡建立研究生指导小组。
第八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1. 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 对研究生执行学习、实践和科研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3. 对研究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4.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5. 对研究生开题、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是否达到培养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各学院应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学 术活动、指导小组的确定、培养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中期考核以及学位论文评阅与答 辩等环节须严格管理并加强检查,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求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 方式,实行学分制,课程总学分不少于 32 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着重突出专业(职业)实践类课程, 加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强化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 在学位课中应至少有 1 门运用本专业类别(领域)的主要理论和技术解决实践问题的案例研究课程。
课程学习学分一般不少于 26 学分(工程类不少于 24 学分) ,其中学位课和必修 课不少于 16 学分。各学院应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 关文件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课程学习学分大致分配如下(各专业教学指 导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 学位课程 8-14 学分。外语 2-4 学分,专业课(3-5 门) 6-12 学分。
2. 必修课程 6-10 学分,其中政治课 2-3 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文科) 1 学分,《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 1 学分,工程伦理 (工程类专业学 位开设) 1 学分,专业必修课 3-5 学分
3. 选修课程 2-10 学分,选课人数需多于 6 人(新增硕士点第一届应多于 4 人) 方能开课。
第十二条专业实践不少于 6 学分。
1. 专业实践应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和考核指标。在学期间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 业实践, 可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应届本科毕业生 (工程类不具有 2 年企业工作经历) 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2. 在专业实践阶段,鼓励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开 设与实践内容、 项目研究相关的课程,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3. 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参加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培养过程实施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 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专业 学位类别(领域) 的培养方案, 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经专业学位 类别(领域) 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培养计划确定后, 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个 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 由研究生本人开学两 周内提出调整申请, 经导师、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负责人和学院审定同意后, 交研 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 考核的主要 内容包括: 研究生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导师评价以及考核小组面试答 辩等。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强调应用性, 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 现实问题, 要有明确的实际背景和应用价值, 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 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 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鼓励以团队方式结 合大型应用项目进行分工合作, 学位论文要有新工作和新见解。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在课程结束后及时开展, 从开 题至完成学位论文要求一年左右的时间。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参见《浙江工商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的统一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着重审核论文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 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论文工作所创造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 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专家。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参见《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类型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
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浙商大研 〔2007〕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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