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研〔2018〕36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将育人意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 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研究生教务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 有基础性作用。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务管理, 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 是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教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 程教学的管理部门, 负责宏观指导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及评估、检查工 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及培养方案制定要求, 围绕培养目标进 行设置。 课程设置坚持顶层设计、系统规划, 注重完整性、前沿性、层次性、交叉性; 应以能力培养为核心, 加强研究生研究方法训练及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养成, 突 出知识获取、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技术) 创新等方面的要求, 丰富课程设置 结构, 注重方法类、工具类、实验实践类、前沿讲座类、跨学科类、全英文授课类课 程的设置。
第五条 新申报成功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培养方案应与申报时保持一致, 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第六条 新开设课程应有助于完善研究生知识结构,提高研究生研究与实践能 力,其核心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得重复。
第七条 新开设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 填写新开课程审批表, 经过专家 论证、试讲后, 开课学院审核并签字、盖章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核内容包括任课 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 使用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 PPT 及意识形态等。经批准后, 课程负责人应将 新开课程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实行动态优化, 课程内容须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更 新。学院每年对研究生课程进行梳理, 连续三个学年未开课的选修课程应从培养方案 中删除,如需重开按新开课程管理流程进行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教材应选用权威性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三章 课程安排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个人学习计划的制定, 第二学期 起开学两周内经导师同意可办理选修课的增退选手续。若选修其他专业的学位课, 按 学位课标准执行(70 分为及格线) 。开学两周内所选课程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无故 不参加考试者,作零分处理,不得补考,但可申请重修。
第十一条 跨学科报考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增选 1 门博士研究生课程。对于跨学科 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学术型研究生, 需在导师指导下增选两门研究生选修课。跨专业
学位类别(领域) 或以同等学力报考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由各学院在培养方 案中明确规定是否增选 2 门研究生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根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 下达教学任务, 课程安排要明确任课 教师及上课时间、地点、容量等要素。课程一经排定, 不得随意更改, 以保证正常的 课程教学秩序。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设置考核环节。任课老师应根据课程内容、教 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确定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 课程考查、调研报告等。学位课原则上应进行课堂考试。研究生应独立完成课程考试 试卷、论文、作业及调研报告,遵循学术规范,严禁抄袭。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不得参加 相关课程的期末考核,需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遵守考场纪律, 有关考场纪律的规定参照《浙江工商大学考 场规则》执行。如出现考试作弊等情况, 按《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 处分。
第五章 缓考、重修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 须有充分理由并在考 前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 研究生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参加
下学期的补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学位课 70 分,其它课 60 分)取得相应学分。 凡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一律重修。成绩已合格的课程 不得重修。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 不得补考, 但可申请重 修。
第十九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对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予以重 修机会。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应修课程, 且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 应学分。已成功选修的课程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 时成绩一般包括平时作业、上课出勤、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研究报告等, 具体项目 及各项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阅卷, 在学期结束前将成绩录入研究 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学位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和 学位基础课)成绩 70 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 60 分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系数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绩点系数 |
90—100 |
4.0-5.0 |
80—89 |
3.0-3.9 |
70—79 |
2.0-2.9 |
60—69 |
1.0-1.9 |
0—59 |
0 |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办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系数×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成绩审定与确认部门, 未经许可, 任何人不得擅 自修改研究生成绩单。
第七章 任课老师职责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担任。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公布教学计划、考核方式等。任课教师须按教 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须按 规定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 时, 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进度和选课学生, 并经开课学院批准。请 假两周以上的应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教学日历制订、课堂 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 不得随意替换授课老师、变更 教学与考核安排、缩减学时和教学内容。考试课程的出卷教师, 应同时出两份难度相 当的试卷, 两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 25%,与以往使用过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也不 得超过 25%。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授课过程中充分发挥立德树人 作用, 结合课程内容, 体现伦理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诚信、人文或科学素养等方面 内容,遵规守纪,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弘扬正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违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 或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 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 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按教学事故报人事 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双隔位排列) ,并提前 10 分钟进场。开考前, 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 统计实发考卷 数。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单位、专业,做好收卷的准 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份数,防止试卷丢失。
第三十五条 考生入场时, 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置在 规定的位置。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听劝阻的考生, 主考教师有 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处理。认真履行职责, 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中途不 得随意离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八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学评估与监督,构建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督导、教师、 学生多方参与的教学评估、监督、反馈、跟踪机制。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与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组 建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科负责人、教师及研究生组成的教学评估与监督委员会, 建立 学院听课、评课制度, 对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学院 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是对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支 撑, 不定期检查、督察学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应积极配 合督导工作,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及时改进。
第三十九条 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实施学校领导、研究生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和各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听课制度, 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深入教学一线, 听课评课, 及时 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 解决研究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听课以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主, 各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以本学院开 设的课程为主。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对所修读课程任课教师的 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强化课程的评价与监督机制, 以评促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不定期对专业课的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 教学 PPT 进行检查。研究生院不定期组织督导和专家对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课程教
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教学 PPT 及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相关任课教师应 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章 校(国) 外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校(国) 外课程的, 应事先提交书 面申请, 明确拟修读课程及替代情况, 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后, 报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 核、批准。申请国外交流项目的研究生, 还应按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 法》办理出国申报或休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拟前往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开课单位为具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高校或与我校有学分互相认定协议的国 内外高校;
2. 所修课程为研究生层次,且主要内容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修读校(国)外课程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 所发生的学习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学院承担。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校(国) 外学习结束后, 根据对方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出具的 成绩单办理成绩与学分转换手续:
1. 相关成绩转换应参照第二十四条的换算标准或校(国) 外学校提供的课程成 绩评定标准;
2. 相关学分认定应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 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1 学时对应 45 分钟;
3. 校外 1 门课程最多只能替代校内 1 门课程;
4. 转入学分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三分之一。
5. 研究生在海外高校所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应与申请学分转换的我 校课程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修读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对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6. 研究生应于回国后 3 个月内申请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成绩认定及 学分转换的研究生, 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 请表》, 同时提供海外高校教学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并附海外 高校的课程大纲、课时安排、成绩标准、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由任课 老师进行成绩认定、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后, 由研究生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核准, 按拟 替代课程录入成绩,并备注学分互认。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另有规定外, 均应 按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外校课程进 修生、海外来华留学交换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浙江工 商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浙商大研〔2007〕71 号) 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2018 浙江工商大学 All Right Reserver. 技术支持:名冠电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邮编:310018 联系电话:(86)571-28008111 Email:ckxy@mail.zjg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