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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7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浙商大后勤2018374 

 

 

第一章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 维护广大在住 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 依据我国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 号) 以及教育部发展 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 号) 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公寓) 是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多人共同生活、学习的 公共场所, 它既是在校学生的住宿场所, 又是学校教育教学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校学生接受教育、领悟人文、感受生活、启迪心智的第二课堂。

第三条  校作为公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寓和在住学生实施必要的管理、 和引导。学校设公寓管理部门, 专职从事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在住学生 既享有住宿的权利,也具有遵守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凡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必须入住本 学生公寓。学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学生入住期间 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报考本校时就已明确的不在校住宿的走读生, 不适用于本办法

  公寓实行收费住宿制度。住宿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政府 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 包括学校计划内招收的


日制学生和其他来校学习、进修和培训的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的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实施必要 的管。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和参与公寓管理, 理解和配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人 进入公寓及寝室开展安全和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 自觉维护公 寓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 德的活动。未经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在住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经 、代售等经营性和捐赠性活动。公寓内禁止散发商业广告, 禁止外来人员兜售或收 购物。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现形迹可疑者, 有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如发现刑事、 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寓管理部门。

九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制度。确因有事需早出晚归的学生, 在早、 晚出入公寓时必须向公寓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学院或驻楼辅导员证明(因临时 性原因和紧急情况下可无需证明) ,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住学生因特殊原因不 回校住宿的,必须向辅导员请假。夜间擅自外宿不归者,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浙江工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人人都应高 重视并注意用电用火安全, 严禁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寝室成员全部离开时必须切 断寝室所有电器电源或总电源(关闭空气开关)

(一) 不当行为。学生不得在寝室无人情况下对手机、充电宝等充电;不得购置 和使用劣质电器(指无 3C 认证的电器产品);电蚊香使用时必须采用专用安全

装置, 不得使用有明火的蚊香; 不得在公寓楼内吸烟、不得从窗户向楼下扔烟蒂、


放烟花爆竹; 不得在床上放置台灯等电器; 由于墙上埋有管线, 不得在墙面上擅自 和钉钉子。

(二)禁止的行为。寝室内禁止使用和保存电热杯、取暖器、热得快、电熨斗、 热毯、电火锅、电夹板、烘鞋器、煮蛋器、电烤炉、电炉、电饭煲、面包机、微波 炉、豆浆机、电暖锅、电磁炉、电水壶、洗衣机、烫发器、电热台板等电器和炊具 备,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电器设备。禁止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 无厂址) 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禁止擅自拉接电线和网 线

() 严禁的行为。公寓内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物品; 严禁使 用明火和焚烧杂物; 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饼炉、液化气炉等炊具设备;  私自拆改公寓内用电设施设备; 严禁在楼道内、楼梯口、消防通道存放自行车(含电 动自行车) 和堆放杂物;严禁在无火警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警。

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 需自行购置空调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须事先向学校 寓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购置, 凭家用电器购买的票据凭证, 方可进入公 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住学生在公寓内发觉火险等突发事件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原 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和合理扑救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学生一般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 访客人须经公寓值班员查验有效证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 并在晚  22 ∶00 前离开,出楼时在值班台办理注销手续。来访者若无证件,则由被访者作 出有效证明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进入公寓。

四条  在住学生应高度重视、自觉树立防范意识, 注意防盗安全。应养成睡


眠时和离寝室时随手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平时应妥善保管好钥匙、现金、存折 和电脑等物品,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凡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 均应自觉到公寓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学生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或校 卫处报告;发现房间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校保卫处。

十五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讲公德, 讲卫生。不向门窗外扔东西、泼水; 不张贴 标语、传单及不健康的图文;不污损和擅自装潢墙壁、门窗、家具等。不得在走廊 放置垃圾袋、脸盆架、卫生工具及其他杂物和晾挂衣物等;不得攀爬阳台和楼顶;  在阳台和楼顶上存放物品。寝室内每个成员均须自觉轮流进行卫生值周, 垃圾分类  并及时投放到指定地点; 卫生间要防臭味、防堵塞, 随手关水龙头; 疫病流行 期间,须加强自律,并主动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自觉保持公寓 环境的安静整洁, 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赌 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宠物)。

六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宿舍上网管理办法》, 未经申请 批准, 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安装和接通网络线、电话线、有线电视和天线等。严禁查 阅、保存或传播淫秽、反动的影像制品。上网时应注意自我防护和言行自律。

 

 

三章  入住和退宿

 

七条  凡入住公寓的学生, 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公寓管理 部门申请住宿,签订《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并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

八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须在开学初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用, 在住期间

须按月交纳超额用水用电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 每位在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部分


电使用费, 超额部分则由同一寝室成员承担分摊。寒暑假期间不予补贴) 。对拖欠费 用者,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协助催缴费用。

九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向公寓管理部门领取寝室钥匙。寝 匙不得转借、私配, 一旦丢失, 应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 以便更换锁芯,  用由当事人自理; 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增减或调换寝室门锁。寝室备用钥匙由公寓 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滥借滥用。

第二十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 务必事先核查寝室内统一配置的家具及设施是否齐 备完好, 确认后须签订《学生寝室设施确认单》。学生在住期间不得丢弃、租借、 、拆卸和转移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 对公寓寝室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 保管, 其中的床、桌、椅等家具人手一份, 对号使用和保管, 其他家具及设施则以寝 长为第一责任人妥善保管。发现家具及设施坏损, 应及时通过后勤服务中心公众微 号或向所在公寓值班室报修。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如被人为损坏或丢失, 则由当事 照价赔偿。

第二一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 按一人一个床位和规定期限住宿。多占床位、擅 自留宿他人的, 则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对在办理退宿、 业手续后超期住宿,一经发现, 则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按每位每天 30 元向当事人增 收住宿费,并责成当事人当即退出所占床位并搬离公寓。

第二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 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在住学生确因需 更换寝室或调整床位, 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与公寓 管理部门商同意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十三条  学校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 可对学生住宿进行

调整,住学生应自觉服从, 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整与搬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学籍变更而发生的自然退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 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 须交清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 持寝室内家具完整、室内外清洁和下水道畅通, 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 由公寓管理 人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二) 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 凭有 关证明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已交纳的住宿费余额延用至下一住宿期, 床位不再保留, 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 休学期间的住宿费 余额不延用、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退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 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 如要求保留校内住宿床位的, 住宿费享受减 半优惠。如果学生交流学习期限在一学期(含) 以上且不需校内住宿的 可申请办理 退宿 退宿期间免收住宿费, 已经缴纳的住宿费, 按规定予以退还。申请退宿的学生, 应在交流选拔名单确定后、赴国(境) 外学习前 (原则上为每学年学期末) ,经所在 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同意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 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 宿后不再保留原床位,待返校后重新安排住宿。

() 学生在参加学校“第二校园学习经历”项目期间, 如要求保留校内住宿床  住宿费享受减半优惠; 申请办理退宿, 退宿期间免收住宿费, 已经缴纳的住宿  按规定予以退还。申请退宿的学生, 应在赴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前(原则上为 每学年学期末) 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同意审批后,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 退宿后不再保留原床位,待返校后重新安排住宿

()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须按学年办理。 申请退宿的学生, 应在每学年第

学期末, 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同意审批后, 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校外住


宿期间不再收取校内住宿费,退宿后不再保留原床

第二十六条  对非全日制学生在公寓内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勒令退宿:

()恶意拖欠住宿费和水电费;

(二)违规用电用火两次及以上,或酿成火灾、水电事故

(三)故意损毁、侵占公物且不及时赔偿

() 造谣惑众且造成后果, 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或传播封建迷

和邪教思想;

()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调换寝室、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遗留在寝室内的物品, 超过 通知规定期限均视为无主物品予以处理,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    

 

第二十  学工部、学院、公寓管理部门按照《公寓卫生与文明行为检查办法》 织对各寝室的卫生状况、文明行为进行经常性入室检查评分, 检评结果与校风学风 评比挂钩。

十九条  组织开展争创“特色寝室”、“文明寝室”活动。鼓励学生节水节 、防火防盗、见义勇为和举报不文明行为, 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 励。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现实表现、寝室卫生等情况在年末由公寓管理部报各学院, 作为学生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有关条款的,

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并报请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的定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

(一) 在学生公寓中的不当行为,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由所在学 通报批评; 如产生严重后果, 应该视后果严重程度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 对于禁止的行为,第一次予以责令恢复、暂扣违规电器, 第二次由所在学 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发起处分程序;

() 对于严禁的行为,第一次予以责令立即整改、所在学院通报批评, 第二次 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发起处分程序。

毕业在离校前或离校时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 责令其返校赔偿经济损失, 并将 有关情况通报家长和就业单位。

第三十一  严肃查处在公寓及寝室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 的行为。对违反《浙江工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违规用电用火行为的, 一经发  除扣留相关电器外并建议按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对因违规用电用火而造成的 学校、学生及当事人自身生命财产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生公寓自律组织

 

第三十二条  成立由在住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

第三三条  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在校学生会领导下, 在校学工部、校团委 和公寓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在住学生共同参与公寓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浙大后勤〔2011〕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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