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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7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浙商大保〔2018348 

 

 

 

第一章    

 

第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和日常管理工作, 更好地为学校 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全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在 师生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和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 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在 师生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的相关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户籍管理 的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  我校集体户口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集体户口管理的对象为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符 合条件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及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集体户口教职工新 的子女。

 

 

二章  集体户口的迁入

 

  凡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 按照自愿的原则, 凭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 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申报集体户口:

(一) 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新生入学时,自


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 应在新生报到日前将户口 从入学前所在地迁出,报到后一个星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院(以班级为单位) 由学院统一上交至保卫处, 保卫处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选择户口 迁入学校的学生, 由本人填写《学生户口不迁人员登记表》, 在读期间不再办理迁 续。

(二) 聘任到学校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岗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凭学校 劳动合同、无房证明(一式两份, 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毕业证书、身 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和一张一寸证件照片、户口迁移证(本科毕业生还应携带劳动聘 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 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 然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 调入学校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岗位工作的教职工, 凭学校劳动合 同、无房证明(一式两份, 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原户口本(或户籍 ) 身份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和一张一寸证件照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 后到辖区派出所或辖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签发准迁证, 凭准迁证到原户口 所在地将户口迁出(省内无需理户口迁出手续) 后,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如未成年子女随迁, 则另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凡经 江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 如配偶随迁, 则另需提供结婚证 、复印件。

(四) 教职工本人属于集体户口而为新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的, 携新生婴儿出生医 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和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一 两份) 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 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申报户口手续。若夫妻双

方民族族称不同,则需双方到辖区派出所申明新生婴儿族称随夫妻哪一方。


第六条  口迁移证的要求

(一) 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能有涂改痕 迹,其它辅项若有错误手工修改后需盖户口专用章。

(二) 户口迁移证上籍贯、出生地一栏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 )、区(县、县级市),字迹清晰可辨认,填写必须完整。

(三)户口迁移证必须盖有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

第七条  件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人员落户后需将《常住人 口登记卡》交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

 

 

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出

 

  凡学生毕业离校、退学和教职工调离我校, 应同时迁出其户口。在读期 间, 省外学生除退学、转学外, 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本省学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 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但不得再次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

第九条  生户口迁出手续

(一)学生毕业离校时, 保卫处按照学院上报的学生迁移地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二) 退学学生凭学校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借取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到辖区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 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毕业或退学学生, 如户口迁移证遗失需补办时, 往届 生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补迁原籍手续; 在原

籍以外地区就业的应届生, 凭本人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 学位证、用人


录用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补办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手续; 在原 籍就业或未就业的应届生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办 补迁原籍手续;退学学生凭身份证和退学文件办理补迁原籍手续。

第十条  毕业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不上报迁移地址的本科生由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原 ,研究生迁往杭州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一) 集体户口教职工如在杭州市区购买了住宅商品房, 则必须将户口从集体户 中迁出。教职工购房后,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借取《常住人口登记卡》, 到商品 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后将加盖“迁出”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交回学校保卫处存档。

(二)教职调离学校,须在离校手续办好后 3 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二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或复印

() 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因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购房、子女入户入托入学、 出国审、办理公证等需要, 可凭身份证或教师卡到保卫处借用或复印《常住人口登 卡》。

(二) 学生如因购等需要, 可凭身份证或学院证明到保卫处复印《常住人口登 卡》。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期限不超过 15 天,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应

及时向保卫处说明原因。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而影响户籍管理的,责任自负。


() 《常住人口登记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借用人员应保持卡片 洁和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户口项目的变更

() 学生在校期间, 需变更现用姓名的, 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审核后方可办 

() 学生在校期间, 不得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 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时, 需由 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相应证明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户口注销与恢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与恢复户口:

(一)入伍。按国家规定办理户口注销和户口恢复手续。

(二) 死亡。由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到辖区派出 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常住人 口登记卡》、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其他需要注销与恢复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十五条  凡在学校建立集体户口档案的, 均可以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 申领居民身份证。教职工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凭学生证或学籍证 辖区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申领手续。

(二) 换领居民身份证。凭本人原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

办理换领手续。


() 补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 教职工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凭 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补领手续

(四) 办理临时身份证。教职工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凭学生证或学籍证 明到辖区出所先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和规定不一致,则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工商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浙商大保〔2012〕154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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