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保〔2012〕156 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集体活动安全有序进 行,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集体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有利 于和谐校园建设的原则, 集体活动的内容应合法、文明、健康, 禁止举办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影响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三条 各类集体活动应由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或群众团体等组织举办。校外 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且非由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不得在校园内组织集体活动。
第四条 举办校园集体活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 则, 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主办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活动申报和审批手 续。
凡由校内部门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校园集体活动(如竞赛、联谊、办班、培训等), 以及向外单位出借(租) 场地供外单位开展文体活动、办学培训等, 均应报主管部门 审批并向校办和保卫处备案。
凡上级部门有管理规定的活动(如跨校活动、外事活动等),适用相关规定。
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活动,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主办校园集体活动的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负责 人, 并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工作预案, 事先做好活动场所 的安全检查, 加强对活动现场电源、火源、通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同时组织相应数
量的工作人员维持活动场所秩序。如活动有安全事故隐患, 要及时整改, 不能整改的, 应取消、推迟或改变场所举行。
第六条 全校性或学校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如重要庆典、大型文体活动、 大型招聘会、新生入学、学生军训等) ,活动领导机构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总体活 动方案, 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送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及校内相关部门。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校园集体活动, 主办部门应提前 3 天向校保卫处提出申 请,填写 《浙江工商大学校园文化活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保卫处应在二个工 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 一份留保卫处, 一份交主办部门。同意举办的, 主办部门应 将审批备案表放在活动现场备查:
(一) 组织 200 人以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文体活动按本 规定第五条执行) ,邀请校外演出团体(个人) 举办的演出会, 聘请社会名人、公众 人物举办的讲座(不含学术性讲座和统一组织人员参加的讲座、报告会)等。
(二)面向社会的各类考务活动(含报名、咨询、考试等)。
(三)对外办班、培训等活动。
(四)联系校外企业举办的商业性活动。
(五)上级部门有管理要求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活动。
(六)安排有燃放烟花爆竹等涉及特定安全问题的活动。
(七)需要搭台或使用音响设备的室外活动。
(八)其它可能涉及校园交通、消防、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 各部门在校内室外场所组织的非商业性、规模不大(参与人数小于 200 人) 的宣传、纳新、咨询、报名、比赛、团日活动等小型活动, 应提前一天到保卫处
备案, 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校园文化活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保卫处, 一 份由主办部门放在活动现场备查。
第九条 参加校园集体活动的人员, 应讲究文明礼貌, 自觉遵守公共道德, 遵守 主办部门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 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使用音 响设备的活动原则上只能在非教学时间进行。 对于 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依照校纪处理,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
(一) 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实习等教学活动, 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和外出勤 工助学、组织师生员工外出旅游参观等校外集体活动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应加强安 全宣传教育,拟定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 组织非教学性的校外集体活动, 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 并明确带队教师。 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校外集体活动,部门领导不得批准。
(三)组织师生员工外出活动,不得租(借) 用无营业许可证的社会车辆作为外 出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对登记备案的校园集体活动安全工作进行审核和检查。对于安全保卫 措施不力或存有安全隐患的, 要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改变活动计划, 对整改后仍不能 达到安全要求的,应向主办部门提出取消或延期活动的意见。
(二) 会同主办部门做好校园集体活动现场的事前安全检查, 并根据需要安排活 动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 负责做好校园集体活动期间的校园交通管理和治安秩序的维持工作。根据 需要与公安、消防等政府管理部门联系或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 根据需要制定相应 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集体活动期间若发生严重的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 制止事态扩大, 保护现场并救治受伤者, 同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必要时建 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集体活动的其它安全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视情节依照《浙江工商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浙江工商大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暂行 规定》(浙商大保〔2006〕125 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2018 浙江工商大学 All Right Reserver. 技术支持:名冠电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邮编:310018 联系电话:(86)571-28008111 Email:ckxy@mail.zjg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