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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发布日期:2014-11-27 阅读: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高等学校科学 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及筹建院校) 、独立设置 的成人高等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规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分、程序规范、处理适当, 同时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 标本兼治, 推进学术道 和学术规范建设。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伪造注释

()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中, 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 术成果;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甚至虚假评价

()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 打击或者报复;

()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浙江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学风 建设导小组) ,负责指导全省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 负责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 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程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和举报调查处理的责任追究制 度,并设立和公布学术不端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七条  校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要及时 进行登记,件件有落实,对于实名举报件,要件件有回音。

  除了信息零碎、确实无法实施调查的举报件或无新增信息的重复举报件 外,校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 必要时, 可以举行听证。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 调查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 避: 本人是被举报人; 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其他应当回避的 形。

第十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对学校学风管理机构 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 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举报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 应及时提请有关机

理;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由相关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条  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举报人提出的申诉, 学校应当组织复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  5 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被举报人对学校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

三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调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造成较大影响或 后果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校视情节轻重程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规定行为的,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条  高等学校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 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及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件, 省学风 设领导小组可责成相关高等学校按照本规程调查处理, 必要时, 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八条  本规程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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