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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2-12-27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商大2022〕12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三条  凡我校研究生,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 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 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 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 养计划) 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学分, 论文公开发表符合本细则规定, 学 文经指导教师同意, 且预答辩、查重检测、评阅结果达到相应要求, 可申请参加答 辩。答辩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学习任务和学分须符合《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浙 江工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 学术型硕士申请人须符合各个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于硕士研究 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要求。


(二)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须符合相应门类(领域) 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学 授予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 论文完成时间自确定选 后不少于 1 年。

() 学位论文要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 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 要真实靠, 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 并对结论作理论上阐述; 论文阐述要中心突 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三) 学位论文应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选题应属 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中国籍研究生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 其他专业的学 位论文均采用中文写。 论文撰写格式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 执行。

(四) 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 论,必须按一般学术规范做出附注;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

()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 3 万字。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 论文完成时间自确定选 后不少于 1 年。

() 学位论文要观点正确、概念清晰、 分析严谨; 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 要真可靠, 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 并对结论作理论上阐述; 论文阐述要中心突 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三) 学位论文应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 选题应贯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重在反映申请人运用所学专业理论与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 具有创新和使用价值,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门类。除翻译硕士门类外, 其他专 业的学论文均采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格式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 定》执行。

(四) 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 论,必须按一般学术规范做出附注;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

() 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如下形式: 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研究报告、应用研究、 品研发(设计)等,原则上不鼓励纯学术研究论文。

(六) 除相应门类(领域) 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有专门要求外, 各学位点可自行 学位论文篇幅要求,一般应在 1.5 万字以上。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和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任职条件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中 至少有一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 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任。

2.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但可以列席论文 答辩会, 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 回避。

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名单由培养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程序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打印装订好的论文交给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在指定时间内将论文评阅材料送至答辩委员会成员。


3.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进行。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 应提 前一周通知申请人本人、答辩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基本要求

(一)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无故缺席作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 须本人申请,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校 批准,方可补行答辩。

() 论文答辩应逐个进行, 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 可以各抒己见。答辩会 般以公开方式进行, 校内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旁听。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 旁听 员可以提问。

()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根据不同学位类别, 坚持各学科规定的不同标  保证质量, 严格把关, 维护学位声誉。对各类学位论文既不能降格以求, 也不能 以学术型学位论文的标准来要求和对待专业学位论文。

(四)论文答辩会程

1.答辩委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指导教 名和论文题目。

2.会议秘书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的情况。

3.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介绍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4.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答辩的问题,申请人现场答辩。

5.休会。休会期间, 答辩委员会召开评议会, 申请人和旁听人须回避。 评议会内 包括:

(1)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专家的评语

(2)商定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写出论文评语


(3) 进行无记名投票, 对答辩是否合格和是否授予学位给出建议。答辩委员会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视为论文答辩合格。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方可 院学位分委员会。

6.复会,主席宣读答辩会委员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 由答辩委员会作出修改后重 新答辩或修改后重新送审的决定, 重新答辩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前提下, 可在半 年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如答辩仍不合格, 不再补 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修改后重新送审的, 通过查重检测后再进行匿名评审。若更换论文题目,则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硕士学 的申请人, 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凡 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

学院学分委员会须以会议形式并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学位授予或重新答辩 人员的建议名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且以全体委员应 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校学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 必须召开会议, 会议 有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以全体委员应 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有效通过。

四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达到毕业要求, 但未能符合其它有关授予学位

者, 可先行毕业, 缓授学位; 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 也可提交校学位委员


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重新向校学位委员 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结束后, 将通过的全部名单和材料交研究生院,  究生院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 并制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申请我校博士学的学位申请人,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培养计划) 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学分, 论文公开发表符合本细则规定, 学位论文经指 导教师同意,且预答辩、查重检测、论文评阅结果达到相应要求,可申请参加答辩。 答辩通过者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七  学习任务和学分须符合《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在本学科上有重要著作的, 可提交有关出版著作, 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 称的专家推荐,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学位课程的考试。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须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具体要求按《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学术成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在指导教的指  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


(二) 博士学位论文应有较高的原创性, 应对本学科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做科学 分析,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在学科或 专业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三)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在 10 万字以上。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和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在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时,须符合如下条件: 1.已经完成所在专业全部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应课程成绩要求;      2.已经通过预答辩;

3.论文查重检测和评阅符合《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 论文查重检测与 评审实施办法》规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任职条件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至 7 人组成, 其中至少有 2 名校外专家; 答辩委 员会席应该由校外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本人指导的博 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但可以列席论文答辩会, 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 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名单由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基本要求同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 由答辩委员会作出修改 新答辩或修改后重新送审的决定, 重新答辩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前提下, 可在 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如答辩仍不合

 不再补行答辩。重新答辩时, 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修改后


新送审的, 通过查重检测后再进行匿名评审。若更换论文题目, 则须重新进行开题 告。

第二十二条  无硕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博士学位申请过程中答辩委员会过半数 员认为其论文和学术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经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经本人申请,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从申请、审核学位课程成绩、组织论文答辩到授予位的 整个过程,除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和评阅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和评阅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 论 文查重检测与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 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经学院 者一级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后,送校档案室存档。立卷材料包括:

(一)学籍表;

()论文开题报告表;

()中期考核表;

(四)预答辩情况备案表;

()专家评阅意见书;


()答辩申请表;

(七)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及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学位申请书;

()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国际生的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期刊的目录及其等级认定标准按该学术论文发表当年的《浙江 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十八条  各级学位证书, 由校长颁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日为准。

十九条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校内公布,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 名单 1 个月无异议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证书。

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已经授予 的学位, 如果确认错授或者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 经学校学 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方可施行。

第三十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校研究生院承担。

第三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浙商大研〔2019〕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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