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学〔2015〕212 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 结合《浙江工商大学 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银校合作协议》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 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完成学业的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 贷款银行和借款学生, 学校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助学贷款工作受教育部、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政府领导和监督。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 业务已经覆盖的省(市) ,学生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经办银行可根据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浮动。利息率应在合 同内载明, 合同规定在贷款期内、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 毕业后由学生 全额付息。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年度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学杂费(学费+住宿费) , 但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学杂费总额超过 8000 元的以 8000 元为上限,
研究生杂费总额超过 12000 元的以 12000 元为上限,具体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 助学贷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 10 年,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最长期限按学制加 10 年确定,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
若国家政策调整,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以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要求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级以上 (含) 同时要求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良好, 且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警告以上处分和不良 信用记录、 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合格课程最多1门)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 放贷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人数的 20%,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总额度由浙江省助学贷款管 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确定。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一) 新生需提供的材料: 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学生家长意见书;入学通知 书复印件;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 盖民政部门公章) ;所在学院出具的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 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 具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二) 非当年录取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学生家长意见书; 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就读期间的本人历年学业成绩证明(加盖学院公章) ;所在学院 出具的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 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银行 卡)复印件。
第九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 申请: 助学贷款需由学生本人向贷款银行申请, 并将申请及所需提供的材 料交学院学办审核, 审核合格后上交学生处, 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助学 贷款申请审批表》。原则上老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受理时间为上半年、 新生为入学后两 星期内,具体时间由校学生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二)审批:
1.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齐全性、一致性、准确 性) ,学院依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困难等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 庭经济困难),并依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品德行为鉴定、签章;
2.学院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包括见证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和见证人出 具的说明) 和汇总名单报学生处, 学生处作为贷款介绍人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国 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汇总全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并负责与银行联系, 将全校 助学贷款申请材料集中送交银行;
3.银行对学校送交的助学贷款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批,对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确 定放贷金额, 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银行在当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结束后退还学校, 由学校 退还申请学生。
(三) 合同签订: 助学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学生接到办理贷款手续 通知后, 应在承办银行和学校指定地点、时间与承办银行办理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 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若有事需缺席应提前 1 天向学生处请假, 未经准假不到者视 自动放弃贷款申请,学校不再协助其办理助学贷款。
(四) 贷款发放: 助学贷款按学年发放, 贷款资金由承办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的 放款日直接划入校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 未缴学杂费的抵作应缴学杂费, 已交学杂费 的,其贷款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划入贷款人指定银行帐户。
(五) 毕业生贷款确认: 助学贷款确认工作是助学贷款的重要环节, 在校期间申 请并获得过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做好贷款确认工作, 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生 学校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放入学生档案。
(六) 还款: 还款是助学贷款获得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助学贷款学生应在贷款 合同到期日(或之前) 归还其获得的贷款本息, 提前还款的由贷款人与放贷银行协商 确定。已毕业离校尚未到期还款的学生应主动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 借款学生毕业或 终止学业后 1 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 贷款申请: 新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 即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 申请, 续贷生在每年 4 月 1 日以后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新生、续贷生 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 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具体事项 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咨询。
(二) 合同签订: 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 账户, 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并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 同回执单》。
(三)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 单》上交至学院,由学院统一报学生处,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
(四)贷款发放:贷款经分行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再从个人账户归集至校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
(五) 毕业生贷款确认:借款学生在毕业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进入“毕业 确认申请”页面, 核实、更新个人和共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 发起“毕业确认”申请。
(六)还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通过支付宝账户还款的。每年除 11 月外可申请
提前还款, 必须于当月 10 日前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 15 日前存入相应账 户, 20 日进行扣收。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即逾期还款,逾 期还款不需要申请,除 11 月外,每月 20 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一) 学生处负责制订相关制度, 组织开展学校助学贷款工作, 建立和维护助学 贷款信息库,建立见证人档案库。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二)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贷款见证人,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 的自然人, 原则上是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学办负责人、辅导员或学生家长, 见证人 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见证人职责: 协助学生处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 关情况, 如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向经办银行出具 《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 督促贷款 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并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 与其保持联系, 并 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
(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有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 母或者法定监护人, 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 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 作为共同借款人; 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 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 年龄必须在 25-60 周岁之间, 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 超过 60 岁应更换共同借款人。
(四)学生诚信教育: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坚守诚信,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学院负责制定本院学生诚信教育计划, 报学生处, 并实施日常诚信教育工作。申请助 学贷款的学生有义务参加银行和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 无故不参加者, 学校将视
具体情况采取直至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等措施;
(五) 贷款的催收: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期(可提前) 归还助学贷款本息, 银行和学校将对助学贷款逾期未还学生采取各种催收措施,助学贷款催收具体由学生 所在学院负责;
(六) 借款学生转学或跨校升学时, 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该学 生新就读高校, 借款学生应同时协助新就读学校和原学校做好其贷后管理。借款学生 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等终止学籍情况, 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 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 必须在出国前一次性还清 贷款本息,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处理:
(一)借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
(二)银行为每位助学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 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将记录在案, 并通报金融系统,限制违约人今后的信贷活动;
(三)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助学贷款中心将对助学贷款逾期 3 个月及以上 未还的违约学生有权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四) 银行和学校将通过违约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家属和朋友等渠道提请 违约人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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