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学〔2015〕22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 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责任部 门。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对《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发放和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各学院具体负责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深化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实行市场导向、 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 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基层公务员;支持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的原 则。
第二章 《协议书》管理
第八条 《协议书》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 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
第九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和要求,学校将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数据录入 “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经省教育厅审核合格的毕业生方可有资格 领取《协议书》,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学[2013]103 号) 加强对《协议书》 的管理,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协议书》一式 3 份, 实行对号发放, 每位毕业生只对应一份《协议 书》。
第十二条 毕业生择业时, 应持学校统一格式的毕业生推荐表和《协议书》与用 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 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协议书》送交用 人单位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者,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书》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而要求重新补发者, 需由毕业生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办理补发手续, 相 关材料留底待查。
第十五条 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因故需要解约改签的, 由毕 业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经学校就业信息网公示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三章 毕业生派遣和改派
第十六条 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 统称“报到证”)。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操作全校毕业生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范围和时间内选择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 并及 时将《协议书》交至所在学院登记核对,方可办理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一一对应打印报到证。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 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打印、签发毕业生报到证工作于每年 8 月 25 日前全部结束。
第二十一条 在 8 月 25 日前,毕业生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部门予以调整; 8 月 25 日之后,毕业生改派、遗失补办等手续需到浙江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就业时间内, 经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研 究同意接收后,学校可按要求进行派遣。
学校不为肄业生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 若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最新政策和规 定相矛盾时,应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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