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文件所指的研究生新生包括学院全日制学术硕士、会计专业硕士和 审计专业硕士和非全日制会计专业硕士,导师是指获得学校批准,具有硕 士招生资格的学院硕士指导老师。 2 、学院各位硕士指导老师指导学生数量的基数按照博士教师或讲师 4 人、 副教授 5 人、教授 6 人、有博导资格的教授 7 人计算。原则上,离退休不 到两年半的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 3 、每位硕士指导老师每年指导的非全日制会计专业硕士人数应不低于其 当年可指导研究生名额的 40%。会计专业硕士和审计专业硕士导师打通使 用。原则上,审计系导师应带审计专业硕士为主。 4 、每位导师如满足以下条件,可增加研究生指导数量,且可以累加,但 每位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最多不超过 12 名:
(1) 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 (学术类) 的,每年增加 2 名。获得省级人才 称号 (学术类),每年增加 1 名。
(2) 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写的教学案例入选哈佛或毅伟案例库的,每年增 加 1 名;前五年教学案例获得全国 MPACC 年度优秀教学案例,或入选 MBA 百优案例或省优秀研究生教学案例的,增加 1 名。
(3) 前五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校级优秀增加 1 名,获得 MPAcc 教指委全国优秀学位论文或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增加 2 名。
(4) 前五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获得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论文或一等奖 以上,增加 1 名。
(5) 获得省部级立项课题 (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省自科基金、社 科基金、省软科学项目、省教改项目) 在研期间 (申请书计划期间) ,每 年增加 1 名;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自科基金在研期间及后五年,每年 增加 1 名;获得国家重点基金资助,在研期间及后五年每年增加2 名。获 得国家重大招标项目资助的,在研期间及后 10 年每年增加 10 名研究生, 可在团队成员之间分配。
(6) 前二年获得横向课题立项,项目经费每超过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增加 1 名。
(7) 前五年指导研究生获得全国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的第一指导老师, 增加 1 名,一等奖可以双倍奖励。
(8) 在国际顶级期刊 TAR 、JAE 、JAR 、JF 、JFE 、RFS 发表学术论文, 每年增加 2 名。多篇可以累加。
(9) 前八年发表 5 分以上 (含 5 分) 刊物论文,第一作者增加2 名,通 讯作者增加 1 名。多篇可累加,但与第 (8) 条不重复计算。
(10) 前八年在国内外刊物发表 3 分以上 (含 3 分) 5 分以下论文,增加 1 名。多篇可累加。
(11) 前五年在国内外刊物发表 1.2 分以上 (含 1.2 分) 3 分以下论文,增 加 1 名。多篇可累加。
(12) 前五年被学校认定为 A 类或 B 类学术专著,增加 1 名。多本专著可 以累加。
(13) 前八年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项目的,增加 1 名;前八年获得省级精 品课程项目的,增加 1 名。
(14) 前八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增加2 名;前五年获得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增加 1 名。
(15) 前八年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增加2 名;前 五年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增加 1 名。
(16) 前八年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增加2 名;前五年获得 省高校重点建设 (优秀) 教材,增加 1 名。多本教材可以累加。 5 、导师在近一年出现教学事故或者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没有通过 的情形,则指导名额予以扣减,每个教学事故、每篇未通过送审学位论文 均扣减 1 个指导名额。学生论文抽审不通过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出现 重大教学事故,暂停本年度指导硕士研究生。 6 、若导师一年内未曾参与硕士生培养工作 (包括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学 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最终答辩) ,其下一年度硕士生指导名额扣减 1 人。
7 、近两年科研分为零者减 1 名,且不能指导学术型硕士;近五年没有发 表过 SSCI 或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者,不能指导学术性研究生。导师指导 学术性研究生每年不能超过 4 人。
8 、为增加学生对导师的了解,第一轮双向选择结束后,学院组织一次名 额未满导师与未定导师学生的见面会,导师自我介绍,师生交流后进行第
二轮双向选择。第二轮双向选择后剩余未定导师的学生参加第三轮双向选 择,选择对象是指导名额未达到 12 个的导师,每个导师限增加一个名额。 9 、双向选择自全部研究生报到结束之后第一周开始。第一周星期一学院 公布导师名单与导师基本情况介绍,向每位导师提供硕士研究生新生名单, 同时公布导师指导研究生名额;第一周星期二完成导师与学生第一轮双向 选择。
10 、研究生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的各期工作量按如下比例计算:第一学年为 N×20%,第二学年为N×20%,学生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为 N×60%,其中, N 为按学院标准计算的指导研究生全过程的总工作量。 11、本规定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若有上述条款未尽事项, 由学院 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12 、本规定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原《财务与会计学院研究生新生 与导师双向选择规则说明》同时废止。
会计学院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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