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教学科研力量和联合培养单位高水平人才的学科指导作用,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兼职导师根据导师来源及指导类型分为合作导师、实务导师两类。合作导师一般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侧重于学术方面的指导。实务导师一般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侧重于实践方面的指导。
第三条 选聘兼职导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有利于促进学校与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学科的发展;
(二)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融通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
(三)有利于吸纳利用校外各类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办学空间;
(四)兼职导师不独立招收研究生,只作为第二导师参加合作培养或联合指导。
(五)学校每次可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人数应控制在上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数的 5%以内,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数的 20%。
第二章 聘任兼职导师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合作导师资格的条件与校内申请人员一致,参9见《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实务导师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申请人熟悉所指导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 具有本行业(领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突出的理论和实践性成果的技术人员;
3. 在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力或对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者,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其申报资格经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后,由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
第三章 兼职导师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合作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博士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及科研经费等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及在我校的工作计划。由申请人的校内合作导师推荐后,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分委员会),并由学位分委员会委托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审核。
实务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实务导师申10请表》,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并由学位分委员会委托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审核。
第八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兼职导师资格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报校研究生院。
第九条 校研究生院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者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表决确定兼职导师资格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申请者获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凡经过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兼职导师,由校研究生院在校内公示。七天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兼职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由学校委托学位点所在学院举行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必要时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
第十二条 学位点所在学院一般应与兼职导师签订具体工作合同,合同应明确兼职导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若未能在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 1 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的,则自动失去聘任资格。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兼职导师资格的申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兼职导师职责和待遇
第十五条 兼职导师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相关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参与指导培养研究生及学位论文工作;
(三)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11
(四)参与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其他工作;
(五)实务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帮助研究生安排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促进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十六条 兼职导师在聘期内在我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的学术文章,按学校有关规定可获得论文奖励。
第十七条 兼职导师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可获得相应报酬,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兼职导师聘期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是兼职导师的聘任方,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兼职导师的选聘和指导研究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位点所在学院是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兼职导师的推荐、评选、选聘及考核等相关工作。各学院要加强与兼职导师的联系,创造条件使其能顺利开展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位点所在学院对新聘任的兼职导师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我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兼职导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 3-5 年,合作导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 5 年,实务导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 3 年,聘任期满后,自动失去兼职导师身份。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的中期和聘期考核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开展,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实务导师一般不参加中期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兼职导师一般应于聘期的第3年提交中期工作12总结,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者,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中期考核结果为“一般”者,聘期内将不再招收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聘任合同将被终止,5 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兼职导师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兼职导师一般应于聘期结束前 3 个月内提交聘期工作总结。聘期考核不合格者,5 年内不再受理其兼职导师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兼职导师在聘任期内带不满一届研究生的不再作为第二指导教师与校内合作导师招收研究生。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必须实事求是,科研成果、项目和经费的填写必须有据可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兼职导师在聘任期内,可以使用“浙江工商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称号。
第二十八条 兼职导师在国内的学术合作单位一般应以浙江工商大学为主。
第二十九条 聘任兼职导师所需的相关经费一般由所在学院承担。
第三十条 凡不履行兼职导师职责,违背学术道德、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学位点所在学院应申请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者,按自动放弃兼职导师资格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实务导师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大研〔2010〕13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